自序
我國特別民法在釋義學上不僅通常顯得不臻透明,而且往往問題重重。從本書所收錄的論文裡,即可觀察到這些責難。特別民法裡的法條,並非均是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規定。僅其中若干規定與民法規定衝突時,因這些與民法規定衝突之規定有著特別的規範內容與意旨,故而必須作為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規定,而優先適用之。
特別民法除了其特別規定的部分以外,其他規定部分之解釋適用之結果,應與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結果一致。特別民法釋義上除了其實質內容應與民法一致,或應優先於民法而適用之外,在編纂技術與用字遣詞上亦應與民法一致。從本書所收錄的論文裡,不僅可觀察到這些釋義上的要求,亦可觀察到因未符合相應這些釋義上的要求而發生之問題。
作者在因緣際會下,開始與時常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相關會議。本書若干關於消保法之論文即在這項背景,以及應消保處之邀請下而完成。本書關於醫療服務之論文,乃應臺北榮民總醫院之邀請而完成。作者衷心感謝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臺北榮民總醫院,開拓作者個人研究視野。
最後,作者在此間衷心感謝,林誠二老師一直以來對作者的鼓勵與提攜。作者於大學畢業不久後(西元2001年),即至德國攻讀碩士與博士學位,西元2006年4月始從柏林返國。從返國起迄今與老師相處之一切,歷歷在目。衷心感謝老師。
游進發
2020年9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