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抗戰損失與劫物歸還及賠償
第二節 要求賠償
宋子文院長致顧維鈞大使電
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四日
中國賠償事主張如下,外交部即將派遣專家前來協助。
一、中國抗戰損失,實龐大無比,中國政府在中國本部所接收之日本政府及私人資產,依最高額估計,亦僅抵中國全部戰爭損失之滄海一粟。中國既屬主要戰場,因日本侵略所受損害既亦最為深鉅,中國得要求賠償之優越分配額,殆無疑義。
二、工業設備之劃歸中國者,應經中國政府指定,運往中國最後目的地,所需費用歸日本政府負擔,此項工業設備,在一定限度期間內,應由熟練之日本技術人員安置及管理運用之。此等人員食宿,雖得由中國政府供給,但應由日本政府給償,所有其他有關運輸及安置工業設備之費用,亦應由日本政府撥付。
三、工業設備及其他資產撥給中國者,須自最後賠償協定締結日起,至少五年內,歸日本保管,準備隨時交付。
四、如屬可行,若干劃歸中國之工廠,得在日本境內利用日本人力,但由中國經管,用中國原料動力用煤及流動資本,其期限以不超過最後賠償會議之日起,五年為度,五年後,是項設備,仍須由日本政府出資運往中國,在日本使用各工廠之出品,由中國出資運往中國分銷。
五、現金賠償,用以抵補工業賠償計劃以外,及不敷之中國方面應得數額,此項現金賠償,應包括對可供分配各要求國家之現金資產取得協議之百分比,中國理應獲得主要比額。
六、日本在佔領中國領土期間,所搜集之有關自然資源,工業計劃等之技術上及經濟上資料應包括在賠償計劃之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