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版序
國際私法作為涉外民事事件的選法規則,概念上不僅對於一般民眾很困難,對於選讀法律之人某種層面上也難以理解,此從同性伴侶結合制度的立法上,就可以很明顯看出。
筆者一直很喜歡黃國昌教授講的一句話:「對法律的無知展現沒有下限的程度」。同性伴侶結合制度(也就是所謂同性婚姻)作為人民基本權保障之一環,立法保障無須達成社會共識,亦無須考量既得之異性婚姻之權利保障,婚姻制度如果健全,不會因為讓更多人加入使用就造成崩解,反而是強化制度所反映之個人及社會價值。相同的是,跨國異性婚姻與跨國同性婚姻,本質上是根本相同之事件,立法上根本無需為特別規定,否則刻意之立法條文,只是反射出立法背後的分別與歧視,同時也顯現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方式之無知。
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運用限期立法及日出條款的憲法解釋權能,要求立法院應於108年5月24日前就同性伴侶結合制度為立法保障,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言,同性婚姻之挑戰,係在於「跨國同性伴侶制度」應該如何被定性,是應該定性婚姻,還是其他法律關係,只要成功被定性,就會適用相應的法條;倘若定性為婚姻,那我國對於「同性伴侶制度」為立法後(當然未立法也可以於108年5月24日起直接適用民法婚姻規定),依婚姻成立準據法之規定,只要國外伴侶之本國法也相同有同性伴侶制度之規定,婚姻就會合法成立,那我國就應該是「開放跨國同性婚姻」,絕不可能是禁止跨國同性婚姻。從而選讀法律之人也應該要能夠理解這種概念,千萬不能隨波逐流。
今年改版之際,除了新增近年國家考試題目及學者文章之外,同時處於同性婚姻立法的紛擾與浪潮中,本書特別新增跨國同性婚姻之專題討論,希望可以讓本書讀者了解,涉外事件其實就發生在尋常生活中,選擇人生伴侶之權利行使,不僅不限於性別,也不限於國籍,愛不因分享而減少,也不因對象選擇不同而受歧視,痛苦會過去,美會留下,一旦開始敞開心胸懂得同理他人與自身之不同,雖然會因跨出自己的舒適圈、同溫層而感到痛苦,但不應為避免此痛苦而歧視、壓抑他人,反而應該是轉化為積極的力量,創造出更加包容、多元的社會。
陸奕
2019/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