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
上訴審訴之聲明是相當困難的一門學問,尤其是原告在第一審一部勝、一部敗時,兩造當事人如均上訴,而其中一造僅部分上訴,另一造上訴後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或為訴之變更、或一造上訴另一造提起附帶上訴……等等情形,上訴聲明就變得複雜及多樣化;此時應如何撰寫上訴審之上訴聲明始為正確?的確是一大學問,足見在上訴審請求法院審判之事項就不如第一審單純簡單,法院既然僅能在訴之聲明範圍內為裁判,故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或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之聲明,均影響法院之裁判範圍,可知上訴審訴之聲明之撰寫更需嚴謹。
本書編著者將第一審之合議庭(如:簡上字、勞簡上字……)、第二審及第三審均包含在內,統稱『上訴審』,以方便供參考;編著者僅以多數發生之案件製作上訴審上訴聲明,不同類型之上訴審訴之聲明,可參考第一審訴之聲明(例如其餘民事訴之聲明部分)來撰寫,惟使用者仍須視個案而定。
本文再次感謝家人、朋友之支持及鼓勵,特別感謝家父已90歲高齡仍不斷提供意見並指正,謹此致謝。編著者恐有思慮未周之處,倘有疏誤,請不吝指正。
王聖惠序
2015年11月